杭州经济纠纷律师咨询、杭州公司法律律师、杭州房地产法律律师,杭州知识产权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婚姻继承律师、杭州劳动纠纷律师、杭州行政诉讼律师、杭州律师见证法律事务、杭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邮箱:zjlawyer@gmail.com,律师网站:www.148hz.com、律师咨询QQ:8732229------杭州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777805857(骆律师)
明示先期违约的条件及预期违约责任解读--杭州商务经济合同律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0 10:54:46
构成明示先期违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必须有效成立。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明确地、自愿地、肯定地、无条件地、确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迫地、含糊其辞地或附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明示先期违约。
3、对方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毁约无正当理由。
5、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不少国家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组织规定,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在法学上称之为“预期违约责任”。
收藏
分享给好友
管理
举报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