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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驳今天都快潘永明律师所谓的"经济补偿金"理论

    2008-08-22 14:51:29

    2008年8月22日《都市快报》第59版

    劳动合同期满解除  单位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我1998年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其间续签了四次劳动合同。第五次合同到今年7月份期满。期满后我不想续签了,可是单位人事部门的人说,劳动法相关规定,合同期满后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单位在没有支付一分钱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新劳动法不是已经规定了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解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一般讲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存续的劳动关系,期满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你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国务院有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或者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由于你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仍应当支付你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合同期满,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条件,你仍然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刊登在今天都市快报上的法律援助问答,潘律师称,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国有企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不知道潘律师这个理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国务院曾经颁布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其中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费,虽然当时的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和后来95年实施的《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在外行看来是差不多,但是工资基数、支付年限都是不同的,这两个完全不同概念在学法律的人心理应该是有所区分的。当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2001年已经被废止,当时劳动部办公厅专门针对废止后有关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有过复函,答复劳动关系终止时,发放劳动者至2001年《规定》废止时的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年。所以,即使符合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生活补助费也只计算到2001年,并且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应当按照2001年的工资标准。这是为了让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里工作的劳动者享受公平待遇的体现。

        这里纠正一下律师的不正确认识,希望以后能够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再做解释,并且提醒劳动者不要轻易相信所谓律师的建议。

  • 深圳市7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特区内1000元

    2008-06-02 11:28:40

    5月30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四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有关部门提交的《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决定从7月1日起上调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比上年增长20%。

    按照调整方案,2008年度,深圳市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比上年的850元/月增长了17.6%;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为 900元/月,比上年的750元/月增长20%。与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相对应,2008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也将提高,特区内提高到8.8元/小时,特区外提高到8.0元/小时。

    会议认为,此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具体举措,充分考虑到了近期物价水平的上涨和近年来影响企业发展的“招工难”等现实问题,将有利于增强深圳的城市竞争力和对人才的吸引力。会议要求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最低工资调整的科学性、有效性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展开调研,及时加强对劳动用工供求、物价增幅、企业用工成本等因素的综合预测和全面研判,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提供科学翔实的依据,同时还要注意在今后的调整中逐步缩小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以适应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 清冷初夏里 大卫杜夫的冷水和雪落下的声音

    2008-05-09 22:56:17

        空气突然乍暖还寒,在经过一个炎热的五一后,雨落下,冷风又继续吹起来。

        这个春末初夏,有多年的朋友结婚,于是有多年前的恋人来到这里,不知他们是什么心情。她喷的蓝色香水让我回忆起熟悉的味道,以至于对香水和空气清新剂缺乏区分能力的的我,也油然间产生了怀念的心情。

        5年前,因为他们将来无法到一个共同的地方工作,他在帮她办完所有出国的手续后分手。

        她去了英国,他回到杭州。他说,在最深爱的时候,戛然而止是一种最高境界的美。

        在后来的5年中,他找的女朋友都和她一模一样。

        在后来的5年中,他展转了杭州、上海,最后去了深圳。而她毕业后回到香港。在上天和两个人开了一个充满忧伤的玩笑后,他们的距离从地球的两端拉近到一个城市。

        婚礼的主持人让新郎选一个好朋友,传递幸福的烛火,新郎毫不犹豫的请了他,他接过蜡烛,用装喜糖的盒子保存着。

        在这个晚上,听到了谭维维的《雪落下的声音》,难得的好嗓音,在冷空气到来的时候,听着歌声回味着冬天的气息。

        爱是承重还是雪一样的悄无声息地离开?

        爱是浓烈或是像冷水一样清新?

        如果,命运如果给恋人一个如果的机会……

  • 关于知识分子婆婆媳妇的那些事

    2008-04-23 20:22:42

        周末的晚上LG要去和兄弟打游戏,于是我强烈要求他先把我送去女朋友家三八。

        我的这个女朋友,大学同学,法学硕士,江湖人称“博导”,她弟弟都有小孩了,她还单身一人逍遥自在,不仅不着急相亲,而且还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朋友找对象。我坐在她的床上聊到快11点,她说推荐我看SOHU上连载的知识分子婆婆媳妇的故事,于是我礼拜一就兢兢业业地开始阅读70章的小说,故事写的是杭州,里面的媳妇小资、婆婆老旧,矛盾主要围绕着房子、生小孩展开,结果看到最后,我居然发现自己的性格、脾气、爱好更像故事里的婆婆

        是不是我已经老了?或者和这个时代不相称?

  • 永别了,LANCOME

    2008-04-16 11:16:20

    爱国不需要理由,中国人有中国人的思考,中国人有中国人的性格。

    LANCOME的小姐打电话来邀请我参加推销会,我对她说;“不买法国货”。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理解另一个国家的情感,还怎么敢赚取另一个国家人民的钱财?

    口水战可以不打,别人抵制我们可以不理,但是我的钱绝对不能再花在这种衰退中的酸溜溜大佬身上。

    巴黎这样一个治安状况很差、分辨本国货币能力很差的城市,居然还来中国冒充品位?以前没见过的现在算是都见识了,原来也不过如此。

    没什么可幻想的了,只有自己强大才是硬道理,到时候想骂谁骂谁,想打谁打谁,圆明园被抢走的再抢回来,烧了白金汉宫建个毛主席纪念馆。

  • 分手快乐

    2008-04-02 16:28:13

        曾经有个男朋友对我说,他以前的女朋友和他分手后都生活得不快乐。我睨之,心想这样的事情绝对不会发生在我身上。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我一个人会生活得更好。

        没有男朋友的日子里,我每天有规律地逛街、健身、做脸、泡澡、饲养小植物、上网、看书、听音乐……不仅没有因为失落而悲痛,而且还因为不用等待对方而感到自由,这样自由的生活似乎才是我想要的。同学说我是会享受的女生,我宣称自己还是比较传统很顾家的类型,但是受到了同学们的鄙视。

        总之,我认为男人不是必须品而是奢侈品,女人只有能安排好自己才能处理好男人。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不能好好打理自己的女人怎么能打理好男人?

        分手是件好事,能让人知道自己的不足或者男方的不足,上帝关上一扇窗的时候往往打开了另一扇门,没有什么事情是绝对好的或者绝对坏的,只有自己才是最重要的。男人很多,自己只有一个,只有自己好好过,才能对得起自己的生活。

        出去卡拉OK的时候我和LG同学都喜欢唱《分手快乐》,其实我们只会唱其中一句:分手快乐,祝你快乐,你可以找到更烂的……

  • 没有放不下的,只有不重要的

    2008-03-13 10:23:25

    男人说,我要先立业后成家。

    男人说,我要先读书。

    男人说,我要先赚到***万。

    男人说,我要先买房子。

    ………… …………

    男人真的放不下的东西,必须放在自己女朋友之前考虑的吗?或者真有什么东西是他一生追求不可能放弃的?也许有,但我相信那是只会是信仰,而不是物质。

    如果用100万换你事业可以吗?

    用1000万换呢?

    用10000万呢?如果有了100000万,谁还会想事业?

    可以用钱换取的,不是原则,只是物质。

    物质的多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花无百日红,国家主席也有退休的一天。

    但是有的东西就无法改变了,比如女人的青春是用多少钱也换不回来的。

    我相信只有爱情、信仰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除了这两样之外,就没有什么是放不下的,如果放不下,那只是当事人觉得这些东西对他来说比爱情更重要罢了,或许,这只是个借口而已。

    我相信只有金钱买不到的,才是最重要的。

  • 论老公和衣服的异同

    2008-03-02 13:59:21

    老公,婚姻法意义上女性的配偶。衣服,女人一辈子不停止购买的生活用品。

    衣服,往往是靠自己淘,商场也好、市场也好,不管哪里买的,只要喜欢就可以。老公,要看学历看工作看家庭。

    好衣服往往是一眼看中就非买不可,老公要考验一段时间才能结婚。

    买衣服需要经济基础,找老公需要感情坚固。

    买来的衣服所有权属于我,结婚了我和老公还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衣服一年可以买N件,老公一辈子只会有一个。

    小姐妹看中了我的衣服,可以去买一样的,也可以豪情相送,有人看中了我的老公,对不起,天蝎座一定奋战到底。

    衣服要经常洗洗晒晒,老公要经常教育培养。

    衣服不喜欢了可以丢,老公不喜欢了没有上门回收的。

    衣服的风格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愈见成熟,老公的性格随着岁月的积累越来越像我。

    可以骂别人穿的衣服不好看,不能说人家嫁错老公。

    婚纱只穿一次,新郎要用一辈子。

  • 凯悦不能打包的N种原因

    2008-02-05 09:48:38

    单位里到凯悦开团拜会,当然我只关心吃的东西,中餐的味道还可以,量也比较足,最后上的西点是芝士蛋糕,小小的长方形的一块块,很可爱。我同事正好有事来不了,我们这桌的人少,剩下好几块蛋糕,于是打算给单位的小妹妹们大包带回去。但是我问了服务员,她告诉我说,她们不提供打包盒,也没有塑料带,宴席都不能打包的。

    晕,难道,这些蛋糕都倒掉吗?也太可惜了吧,想想在飞机场的朋友还吃着100多块钱的盒饭,火车站的朋友还没东西吃。为什么我们把自己花了钱买的食物带回去都不可以呢?

    回去想想,分析了几种可能性:

    一、凯悦是五星级的酒店,凯悦的客人是高贵的,吃不完的东西他们也不愿意带回家,所以,五星级的酒店就提供五星级的服务,对于穷顾客的打包要求自然不理会。

    二、吃剩下的蛋糕还可以做其他处理,因为我们退席的时候时间还不算晚,蛋糕的形状还是完整的,几十桌宴席收罗起来起码也有个40、50块,正好上到自助餐厅,体现凯悦勤俭持家的好作风。

    三、凯悦才没其他小饭店那样小家子气,吃剩下的才不回收利用呢,统统倒到垃圾箱里去,给猫猫狗狗吃。

    四、凯悦厨师的手艺不外传,蛋糕的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绝对不能让我们带回去分析研究,要么当场吃掉,否则恕不能外带。

    五、服务员自己吃掉?(这种可能性最小,因为蛋糕的数量太多了,他们应该是吃不下的)

    …… …… ……

    …… …… ……

  • 亲爱的劳动部,加班工资十天就换算法

    2008-01-11 13:51:21

    1月1日 劳动保障部门专家称今年起加班费会小幅增加

      据新华社电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昨天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专家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今后将会陆续实施。目前,包括上海、山东在内一些地方还没有发布新的工资支付办法或文件,因此仍暂以20.92天操作。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1月10日 加班工资基数=月薪÷21.75天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劳动保障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今年法定节假日增加到11天后,加班费计算基数(日平均工资)=月薪÷21.75天,而不是此前所说的20.83天,日平均工资将比20.83天的算法减少约4.2%,比过去20.92天的算法也要减少3.8%。

      这是因为节假日虽然不是制度工作日,劳动者也领取工资,依然是计薪日。而在计算日平均工资时,应该用月薪除以计薪日,而不是像过去除以制度工作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 假如没有FAYE

    2008-01-11 13:45:55

    假如没有FAYE,也许我不会这样生活,这样追寻我的爱我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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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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