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宪法中明确国家称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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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06 14:19:26
关于在宪法中明确国家称谓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第四章》对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国家的称谓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与说明,这会在国家称谓和认知上造成混乱,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并且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给予澄清、界定与说明。
一、“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宪法•序言》中“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并称的,读原文可以理解所指的“中国”更多地是指称一个历史或者历史区域的概念,而不是指称一个具体的国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称谓是经常被混用的,为了避免造成认知上的混乱,我国宪法应该对“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就是要澄清“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是一个通用的概念,两者是否存在能指的关系。举一个例子,奥运会就要在我国召开了,我国运动员的衣服上一般都印有“中国”二字,但“中国”是否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在现有法律上是不明确的。
二、历史上并不存在法定意义被称为“中国”的国家。在我国历史年代表中没有记录某个国家、朝代或年号为“中国”,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作为国家的“中国”在历史上是并没有存在过的。从历史资料看,西周时期的所谓“中国”就是指京师。春秋时“中国”初指东周,后指“攘夷联盟”,由此派生出“礼乐文化”和“中原”的概念。战国时确认“中国”为“九州”,同时“中国”又具有极强的民族界限的意义。所以说“中国”的概念是变化的,范围是不固定的,经络是模糊、不确切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学者,对“中国”一词作出具有现代法律意义的界定,为宪法进一步说明“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问题提供法律基础。
三、在国际惯例与国际法定用语中也不存在“中国”这样的称谓。不清楚是否有国家使用“zhong guo”一词,但在联合国等国际场合,国际法定用语中并不存在“中国”或与“中国”读音相同的称谓。建议我国宪法在界定“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关系的同时,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国际称谓。
四、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提出以下修正案:
第四章 国名、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条 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两者所指为同一国家实体。
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名称是×××××。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建议人:潘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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